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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MP無菌藥品等5個附錄的公告
新版GMP無菌藥品等5個附錄的公告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公告
2011年第16號
關于發布《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無菌藥品等5個附錄的公告有關管理事宜的公告
根據衛生部令第79號《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現發布無菌藥品、原料藥、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及中藥制劑等5個附錄,作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配套文件,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無菌藥品
2.原料藥
3.生物制品
4.血液制品
5.中藥制劑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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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無菌藥品是指法定藥品標準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制劑和原料藥,包括無菌制劑和無菌原料藥。
第二條 本附錄適用于無菌制劑生產全過程以及無菌原料藥的滅菌和無菌生產過程。
第二章 原則
第三條 無菌藥品的生產須滿足其質量和預定用途的要求,應當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種微粒和熱原的污染。生產人員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訓及其工作態度是達到上述目標的關鍵因素,無菌藥品的生產必須嚴格按照精心設計并經驗證的方法及規程進行,產品的無菌或其它質量特性絕不能只依賴于任何形式的終處理或成品檢驗(包括無菌檢查)。
第四條 無菌藥品按生產工藝可分為兩類:采用終滅菌工藝的為終滅菌產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無菌生產工藝的為非終滅菌產品。
第五條 無菌藥品生產的人員、設備和物料應通過氣鎖間進入潔凈區,采用機械連續傳輸物料的,應當用正壓氣流保護并監測壓差。
第六條 物料準備、產品配制和灌裝或分裝等操作必須在潔凈區內分區域(室)進行。
第七條 應當根據產品特性、工藝和設備等因素,確定無菌藥品生產用潔凈區的級別。每一步生產操作的環境都應當達到適當的動態潔凈度標準,盡可能降低產品或所處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風險。
第三章 潔凈度級別及監測
第八條 潔凈區的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潔凈度要求,包括達到“靜態”和“動態”的標準。
第九條 無菌藥品生產所需的潔凈區可分為以下4個級別:
A級:高風險操作區,如灌裝區、放置膠塞桶和與無菌制劑直接接觸的敞口包裝容器的區域及無菌裝配或連接操作的區域,應當用單向流操作臺(罩)維持該區的環境狀態。單向流系統在其工作區域必須均勻送風,風速為0.36-0.54m/s(指導值)。應當有數據證明單向流的狀態并經過驗證。
在密閉的隔離操作器或手套箱內,可使用較低的風速。
B級:指無菌配制和灌裝等高風險操作A級潔凈區所處的背景區域。
C級和D級:指無菌藥品生產過程中重要程度較低操作步驟的潔凈區。
以上各級別空氣懸浮粒子的標準規定如下表:
注:
(1)為確認A級潔凈區的級別,每個采樣點的采樣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級潔凈區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為ISO4.8,以≥5.0μm的懸浮粒子為限度標準。B級潔凈區(靜態)的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為ISO5,同時包括表中兩種粒徑的懸浮粒子。對于C級潔凈區(靜態和動態)而言,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分別為ISO7和ISO8。對于D級潔凈區(靜態)空氣懸浮粒子的級別為ISO8。測試方法可參照ISO14644-1。
(2)在確認級別時,應當使用采樣管較短的便攜式塵埃粒子計數器,避免≥5.0μm懸浮粒子在遠程采樣系統的長采樣管中沉降。在單向流系統中,應當采用等動力學的取樣頭。
(3)動態測試可在常規操作、培養基模擬灌裝過程中進行,證明達到動態的潔凈度級別,但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要求在“差狀況”下進行動態測試。
第十條 應當按以下要求對潔凈區的懸浮粒子進行動態監測:
(一)根據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的結果及風險評估,確定取樣點的位置并進行日常動態監控。
(二)在關鍵操作的全過程中,包括設備組裝操作,應當對A級潔凈區進行懸浮粒子監測。生產過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損壞塵埃粒子計數器時,應當在設備調試操作和模擬操作期間進行測試。A級潔凈區監測的頻率及取樣量,應能及時發現所有人為干預、偶發事件及任何系統的損壞。灌裝或分裝時,由于產品本身產生粒子或液滴,允許灌裝點≥5.0μm的懸浮粒子出現不符合標準的情況。
(三)在B級潔凈區可采用與A級潔凈區相似的監測系統。可根據B級潔凈區對相鄰A級潔凈區的影響程度,調整采樣頻率和采樣量。
(四)懸浮粒子的監測系統應當考慮采樣管的長度和彎管的半徑對測試結果的影響。
(五)日常監測的采樣量可與潔凈度級別和空氣凈化系統確認時的空氣采樣量不同。
(六)在A級潔凈區和B級潔凈區,連續或有規律地出現少量≥5.0?m的懸浮粒子時,應當進行調查。
(七)生產操作全部結束、操作人員撤出生產現場并經15~20分鐘(指導值)自凈后,潔凈區的懸浮粒子應當達到表中的“靜態”標準。
(八)應當按照質量風險管理的原則對C級潔凈區和D級潔凈區(必要時)進行動態監測。監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糾偏限度可根據操作的性質確定,但自凈時間應當達到規定要求。
(九)應當根據產品及操作的性質制定溫度、相對濕度等參數,這些參數不應對規定的潔凈度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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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于中藥材前處理、中藥提取和中藥制劑的生產、質量控制、貯存、發放和運輸。
第二條 民族藥參照本附錄執行。
第二章 原則
第三條 中藥制劑的質量與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中藥材前處理和中藥提取工藝密切相關。應當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以及中藥材前處理、中藥提取工藝嚴格控制。在中藥材前處理以及中藥提取、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變質。
第四條 中藥材來源應當相對穩定。注射劑生產所用中藥材的產地應當與注冊申報資料中的產地一致,并盡可能采用規范化生產的中藥材。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五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質量管理。
第六條 專職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管理的人員應當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藥學、生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至少有三年從事中藥生產、質量管理的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專職從事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鑒別工作八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
(二)具備鑒別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真偽優劣的能力;
(三)具備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控制的實際能力;
(四)根據所生產品種的需要,熟悉相關毒性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管理與處理要求。
第七條 專職負責中藥材和中藥飲片質量管理的人員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一)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取樣;
(二)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鑒別、質量評價與放行;
(三)負責中藥材、中藥飲片(包括毒性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專業知識的培訓;
(四)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標本的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 廠房設施
第八條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取樣、篩選、稱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產生粉塵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塵擴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裝捕塵設備、排風設施或設置專用廠房(操作間)等。
第九條 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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